近年来,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常常是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偿还债务,而主要财产却归另一方所有。对此,司法实践中较多是通过诉讼程序宣告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置的条约无效,理由是该约定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觉得,这种处置方法值得商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倡导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倡导权利。一方就一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倡导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法院在审理中一般无须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置条约加以否定,由于假如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的话,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不论双方离婚与否,因此,审理中仅需列双方为一同被告,判决由双方一同偿还债务即可。但也应注意,假如该债务确属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债务,而财产却在另外一方,债权人的权利或许会落空,此时,就应审察双方的离婚协议是不是属避免法律以达到逃避债务之目的,若是如此,就能以诉讼程序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置条约加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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